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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點小說 -> 歷史軍事 -> 三國之最風流

204 財用不足何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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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彧說道:“叔潛日前遣掾吏行縣,察諸郡農事,除廣陵外,餘諸郡國轄縣多怠弛,蓋因兵亂,民不能定,勸農不盡其職,田曹亦而荒政,力田或缺,糧種有乏。彧以爲,州府當免惰吏,補力田,給良種,如此,郡縣振作,糧方可豐。”

姚昇是典農校尉,責在督農事,因是初到州府,對東海、琅琊、下邳、東海四郡國的農事情況不清楚,所以他到州府上任後的頭一件事便是遣得力的掾屬分去各郡瞭解情況,前幾天,這些掾屬相繼歸來,給他彙報了各郡的情況,他總結之後,上報給了荀彧。荀彧是主管州中政事的,故而,在報給荀彧後,雖是今天荀貞召他來見,他卻也沒再對荀貞提起此事。

荀彧所說的“勸農”,指的是郡中的勸農掾,“田曹”,則是郡縣裏負責農事的田曹,“力田”,指的是鄉中的一種鄉官,“力田”,本努力耕田之意,是縣寺爲勸民務農、努力耕稼而樹立的農耕典型,通常一鄉設一個,小鄉的話,或者兩鄉設一個,或者三鄉設一個。

勸農、郡縣田曹、力田,此三職直接關係到地方農業的發展。

如果擔任這三個職務的人不盡職責,州裏邊再想辦法提高糧食產量也是無用。

荀貞說道:“此事關係來年收成,當儘速辦理,就由卿來全權負責。”

荀彧應諾,又道:“還有一事,彧思之再三,以爲應向君侯提出,看可行與否。”

“噢?何事?”

“君侯大舉屯田,此固充實軍用的前代良式,然以彧淺見,卻似不應盡爲軍屯。”

“卿意是想再設民屯?”

“正是。彧以爲,設立民屯有兩個好處:可汰田卒中老弱婦孺不堪行軍法的,使軍屯精幹,無事則勞耕操練,有事則招之能戰,佃戰可以兼顧,此其一;現軍屯中的老弱婦孺,多半是壯年田卒的父母妻子,將之放於地方,改爲民屯,可使這些留在屯中的田卒不再徨惶,能夠專一屯中,是謂有恆產者有恆心,並可以此充實郡縣,此其二。”

荀貞細細思之,深覺荀彧言之有理。

只是,如想按此施行,有兩個問題必須要首先解決。

荀貞說道:“如放老弱婦孺於地方,則不可使田卒與其父母妻子久不見,卿有何策應對?”

“老弱婦孺可置於本屯田卒所在之縣,每月放田卒返家一次;田卒耕作優異,又或如接戰有功者,可予免除田卒籍,使得編戶。”

荀彧的這兩個對策不錯,特別是第二個辦法更是不錯,有了這個獎勵設置,田卒必會耕種用心,如果需要他們上戰場,也必會勇敢殺敵。

荀貞點了點頭,說道:“可也。”又問道:“民屯置後,該如何管理,又應如何收糧?”

“起初兩年,仍以軍屯制管之,名在田卒籍,兩年後,編入戶,改由縣鄉統理。收糧,則可前兩年中分,三年分稅,四年計賦稅以使之。”

“軍屯制”,就是荀貞現行的軍屯管理方法,以部曲勒之,五裏一屯,一屯六十人,屯置司馬。

“前兩年中分”,州府和民屯各拿一半當年的糧食收成,“三年分稅”,到第三年,按三十稅一開始正常徵收田稅,“四年計賦稅以使之”,到第四年,就把他們視爲正常的百姓了,除了收取田稅,再收口算,並徵發徭役。

“前兩年中分”,看似不多,但比起軍屯來已經是優惠了。

軍屯執行的分配標準是六/四分或五五分,用官家的牛的,官家得六分,田卒自己買牛,用此牛耕作的,官家與田卒對半分,這個分配標準是棗祗建議的,最先的分配標準只有一條,那便是官家六分、田卒四分,後來棗祗提出此議,實行之後,效果不錯,爲了能多拿到一分糧,不少田卒都攢錢湊在一起買了牛,給原先的廣陵郡府省了不少的錢,故而沿用至今。

荀貞說道:“卿此策甚佳,明日便由幕府傳檄軍屯,使擇老弱婦孺不能受軍法者,悉轉民屯,再傳檄郡縣,命他們於本縣選擇寬地,安置民屯。”

見這兩策都被荀貞採納,荀彧笑道:“已撫流民,再興水利,復勸農桑,安置民屯,以此行之,或許到明年,州裏的戶數、糧產就會與今年大不同了。”

“希望如此吧!”

田畝的簿籍荀貞已經翻閱完,和田地、糧產相關的政策討論也告一段落,荀貞從剩下的簿籍中找到了稅簿。稅分幾類,口錢、算賦是一種,其它的稅種還有訾算、畝稅錢、芻稾稅、市租、鹽鐵稅、工稅、漁稅、酒稅、息租等。

訾算是財產稅。民戶一家中,所有的財產,包括車馬牛、奴婢等等,統共加到一塊兒,算出來一個財產的總數目,然後郡縣按照此數目,對該戶進行“戶等”的評點,凡有家訾十萬,即是中家,中家以上是大家,中家以下是小家,夠家訾一萬,便交“一算”,也即是百二十七文的稅錢,商賈加倍。對民戶戶等評定的具體流程和戶口的著籍一樣,也是先由民戶家長“自佔”,自佔後,再由郡縣覈算,如在覈查時有被發現自佔不實的,科以隱匿之罪,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佔物,前漢的告緡法就是從此一條律法中引出來的。

畝稅錢是纔有不久的稅。桓帝延熹八年,也即二十多年前,朝廷下詔,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每畝十錢。這個畝稅錢和田稅的區別在:田稅都是由農民交的,畝稅錢則是土地所有者,也即不但小戶有地的農民,地主豪強也得交。

芻稾稅,芻稾即稻草,這是收來供官家的牛馬食用的,荀貞養的戰馬的草料即是由此而來。民戶也可以不交芻稾,改成納錢。

市租是對在縣鄉“市”中開設店鋪的商賈所徵收的商業稅。縣鄉之外,軍中有時也設市,稱爲“軍市”,亦徵市租,不過從軍市中徵的市租不入州郡財政,而是直接入到軍中,以前是由陳羣專責,現在是由幕府裏的軍市掾負責接收,不過彙總之後,依然是交給陳羣,由他調配。

鹽鐵稅是對鹽業和冶鐵業收的稅。前漢時,鹽鐵多是專營,本朝以來,多是民營,糜竺家所以能夠豪富,便是因他家既冶鐵,又煮海販鹽,這兩項都是暴利。

工稅是對手工業從業者徵收的工業稅。齊魯之地自先秦時起便“齊冠帶衣履天下”,紡織業很發達,前漢時設立了兩個“服官”,一個在陳留,一個在齊郡,僱傭的紡織工人各達數千之多。徐州境內的紡織業也很繁盛,鄉中男耕女織,幾無不會織布的女子,不過,對這類自給自足式的家庭手工業,郡縣並不徵稅,郡縣徵稅的對象是以販賣爲目的的中大型紡織作坊,一些較大的紡織作坊的生產能力可達細布數萬斤,文採千匹,經營規模是很不小的。

紡織業之外,還有漆器業等等,都在工稅的徵稅範圍之內。

對手工業的徵稅相比來說是比較低的,千錢徵稅五錢。

漁稅是對漁民徵收的稅,在有水池及魚利多的地方,置水官,徵收此稅。徐州五郡裏邊,琅琊、東海、廣陵皆臨海,能徵收到不少的漁稅。

酒稅是對釀酒業徵的稅。前漢時,酒與鹽鐵本是一樣,皆由國家專賣,酒的利潤極厚,這就引起了貴族、豪強們的貪慾,於是在著名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們以“毋與天下爭利”爲由,力主取消鹽鐵酒三項的專賣,雖然鹽鐵專賣未能取消,但酒的專賣卻就此廢止。廢止了對酒的專賣後,爲了能夠稍微彌補下朝廷在這一塊兒的損失,遂改而對釀酒業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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