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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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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2章耕者有其田“臣廖瑩中有本上奏。”

  “廖愛卿。請講。”

  廖瑩中面帶喜色道:“啓奏陛下,福建路官田署日前傳來消息,福建路的土地丈量工作已經完成九停以上,本月底前可以全部完成。”

  “好!”我也高興道,“廖愛卿,這一次福建路的經界丈量事務頗爲順利,朕會爲你們官田司記上一功。”

  “陛下,今次丈量主要還是得力於福建路各州府縣衙官員們的高度配合,官田司只是盡本分而已。”

  “居功不傲,廖愛卿高風亮節也。”

  “謝陛下。”

  鹹淳元年八月下旬,在得知福建路土地丈量即將完成時,我再一次將土地改革事宜提到朝會上來,並在原有土地綱領性文件的基礎上加以細化,定出了具體的框架。

  “各位愛卿,我大宋朝立國之前的歷朝歷代,來自農業的稅收均佔到國家總收益的九成以上,到了我朝,農業稅收的比列開始下降,朕以爲這其中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是我朝的商業包含手工業,對外出口貿易等都有了很大的發展,而朝廷也放開了對商業的限制,商人的地位得到了相應的提升,這就使得我朝的商品貿易,尤其是海外貿易遠超前代。今後,朕還會加大對於商業,手工業等非農業行業的投入,以保證多種經濟方式的均衡發展。其次是因爲我朝實行的不抑土地兼併政策,造成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情景,這就使得農業稅收的主題‘小農’數量的減少,而不少大地主則紛紛隱瞞土地數量,以偷逃稅收,這些就是土地稅收減少的根本原由。所以,在發展工商業的同時,對於農業朕同樣也會重視。”

  隨着穿越到宋末的時間越來越長,我對於這個時代的情況也就瞭解得越多,越深,越準。

  宋朝的商業空前發達,從《清明上河圖》上就能看到當時北宋京城的繁華情景。高宗南渡後,朝廷依舊放鬆了對商業行爲的限制,商貿業稅收的激增使得宋朝成爲了中國古代唯一一個商業稅收等同或超過農業稅收的朝代。

  儘管如此,宋朝的平均稅收大致還是各佔一半,商業的發達還是掩蓋不了我國農業大國的實質。所以土地的重要性依舊十分突出,這是關乎到大多數農民生計的首要問題,而農民仍是大宋朝百姓的主體,商業再發達,畢竟也還沒有形成工人階級。

  如果說當時我發表的土地改革綱領大都是來自我後世的記憶,那麼現在我的意識中已經烙上了不少這個時代的印記。

  “各位愛卿,土地改革的宗旨朕以前說過,就是要讓耕者有其田,同時也要讓能者多勞,這一點是不會變的。土地改革必須在土地丈量準確的前提下進行,今福建路的丈量已經接近尾聲,所以就先從福建路開始試行。下面朕來說說對於土地改革的具體想法。首先,朕打算規定地主階層的土地擁有量的最高限額,根據水田,旱地的不同,將我朝農民人均擁有耕地量的3倒9倍作爲其限量,在人均耕地的3到6倍期間,稅收等同,在人均耕地6到9倍之間的土地則按照雙倍稅率徵收其稅收,超過9倍以上的土地,由官府強制徵收後放領給農民,徵耕地價按照耕地主要產物全年收穫量的2到3倍計算。對於地主來說,土地新政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廖愛卿,你們官田司會同農業部做出具體實施細則,要從福建路的實際情況出發,定出合理的比例值。”

  “是,陛下,臣遵旨。”

  “第二點,從地主手裏徵收過來的土地,併入官田,這些官田會陸續賣給農民,地價一樣,爲耕地正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到3倍。爲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全部地價由農民在十年內分期償付,而且以實物的方式計算,以免受到貨幣升值或者貶值的影響,同時,農民不用負擔利息。對於多餘的官田,可以招募流民耕種,或者由官府組織成立國家農莊,也可以作爲開辦作坊的場地等。”

  廖瑩中問道:“陛下,當地的農民中如果是來自外地,沒有當地的身份憑證,是否可以享受和當地農民一樣的條件?”

  這不就是後世的打工者與戶籍居民的關係嗎?

  我愣了下,轉問道:“戶部,這在我朝有先例嗎?”

  戶部尚書老臣馬光祖道:“陛下,我朝沒有類似的制度,也沒有先例。”

  我想了想道:“這樣吧,朕提出一種方式,馬愛卿,你們去討論下,看看是否合適。凡在當地居住滿一年的外來人員,持原有居住地的身份憑證均可辦理當地的臨時身份憑證,並享受和當地居民一樣的優惠條件。”

  馬光祖道:“陛下,這種事情雖然很少,但還是會發生,臣等商議後再向陛下上奏。”

  “恩。”

  廖瑩中接着問道:“陛下,如果該僱工在原有住地擁有土地,又來到另外一個地方申購,是否算得上是重複申購呢?”

  這一點很類似後世的住房限購政策,有些地區實行限購,在當地只能買兩套房,但卻可以到外地去買第三套,甚至第四套房,那算不算違規呢?

  “廖愛卿,對於這點,朕以爲暫時不用去理會,只要這人兩邊的土地稅正常繳納就可。諸如此類的問題,在福建路試行時或許都能遇到,你們到時再仔細研究下。”

  “是,陛下。”

  “第三點,制定地主租給佃農的收租制度。先從土地的收穫量中提取兩成,給與佃農,作爲其基本日常開銷及肥料種子等費用,其餘的則由地主與佃農各分四成的平均分配方式。如此,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穫的四成。此外,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於五年,期滿後佃農可以優先續租,地主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以保障佃農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但是,佃農若欠繳地租達兩年總額後,地主有權終止租約,佃農同時地賠償地主的損失。”

  “第四點,凡是屬於基本耕地面積裏面的,無論普通農民,還是地主,第一年均可免交稅收,主要是給與那些貧困的農民緩衝,自第二年起正常繳稅。對於特別貧困的農戶,由官府籌集資金建立‘便民庫’,供借貸和救濟之用。”

  “第五點,對於連續兩年空置的耕地,官府視情況將有權收回。”

  “第六點,對於耕地轉作他用的必須上報當地官田司,經官田司審批後方可。”

  “以上的幾點是朕所想到的框架措施,詳細計劃由官田司和農業部商議後在本月底前上奏,待朕審閱後立即在福建路先行試點,時間不超過九月十號。”

  “臣等遵旨。”

  “各位愛卿,土地改革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利益,是我朝穩定的基本要素。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一定會極大地激發佃農購置土地及生產的熱情,使廣大農民的生活條件得到改善,但是土地改革制度一經推出,也會遭到各地大地主階層的公開反對,下面大家就此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商議下,有何應對措施。師臣,你實施公田法數年,當有不少心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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